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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年满1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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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凈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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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活和住所 (申请人可携同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 ,而无需倚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港受雇或自雇工作、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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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良入境记录, 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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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在指定金融资产类别
指定金融资产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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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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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 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 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它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 构或团体;或上文(i)项所指的公司。 |
| 3. |
存款证 –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它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
| 4. |
后偿债项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
| 5. |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详情请参阅www.imm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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