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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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 – 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 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 構或團體;或上文(i)項所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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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證 –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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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償債項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後償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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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投資者在提交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所作的獲許投資,均可被計算在計劃要求的港幣六百五十萬元的投資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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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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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處約需時4-6星期處理申請;如所提交的文件不足,處理程序將受阻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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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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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申請者可帶同配偶及未滿十八歲的受養未婚子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在通常居港連續七年後,他們可依法申請居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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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歡迎閣下與我們商討有關此項移民的細節,請先行以電郵、傳真或郵寄閣下的個人資料給我們,以便研究最合適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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