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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移民服務
投資移民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投資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人需年滿18歲
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
能証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活和住所 (申請人可攜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 ,而無需倚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港受僱或自僱工作、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所帶來的任何收入。
沒有不良入境記錄, 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規定
投資在指定金融資產類別
指定金融資產包括:
1.
股票 –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券 – 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 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 構或團體;或上文(i)項所指的公司。
3.
存款證 –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4.
後償債項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後償債項。
5.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畫:詳情請參閱
www.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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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每個人的個人情況各有不同,訪客在申請 移民或升學前應該尋求專業律師及移民/升學顧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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