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申請資格
凡擁有淨值不少於一千萬港元資產以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人士,可申請以資本投資者身份來港定居。這計劃現時適用於外國籍人士、澳門特區居民、中國籍並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無國籍但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文件的人士,以及台灣居民。由於內地實施外匯管制,所以新政策現階段不適用於內地人士。
投資類別
現時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為指定金融資產包括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以及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即單位信託基金或互惠基金)。資本投資者可投資於一種或混合投資於多種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在提交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所作的獲許投資,均可被計算在計劃要求的港幣一千萬元的投資內。
即使投資組合有任何資本增值,投資者也不得變現或套現。另一方面,倘若投資類別內的項目價值降至港幣一千萬元以下,資本投資者無須填補差額。投資者亦須定期申報合資格投資組合的成份及價值。
成為永久居民
成功申請者可帶同配偶及未滿十八歲的受養未婚子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在通常居港連續七年後,他們可依法申請居港權。
申請時間
入境處約需時4-6個月處理申請;如所提交的文件不足,處理程序將受阻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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